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为奖励在校期间学习刻苦、成绩优异、表现突出的学生,激励学生奋发向上,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,创建良好学风,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章 评选条件、等级和标准
第二条优秀学生奖学金基本评选条件
(一)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;
(二)热爱祖国,拥护党的领导,道德品质优良,遵守校规校纪;
(三)热爱所学专业,学习勤奋,成绩优良;
(四)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各项科技、文化、体育活动、积极参加院、系、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。
第三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设定和评选比例
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为三个等级,每学年评选一次,评选比例为学生总人数的20%,其中一等奖学金3%,奖金1000元;二等奖学金7%,奖金600元;三等奖学金10%,奖金400元。
毕业班学生优秀奖学金金额发放一半。
第四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标准
凡符合评选条件,根据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积分排列名次,一、二、三等奖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分别为前10%、20%、40%,同时,本年度学习成绩必须在班级排名分别为前10%、20%、40%,且考试或考查课程均无补考记录。
第五条评选时间:每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后进行。
第三章 评选办法及程序
第六条学校成立评选工作领导组,统一领导全校的学生奖学金评选工作。领导组下设办公室,负责学生评选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,办公室设在校学生处。各院系成立评选工作评审组,负责学生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实施工作,由院系党政负责人、辅导员、部分班主任参加,党总支书记担任组长。各班成立评选工作小组,负责本班级评选工作,由班主任、相关教师、班委会委员、团支部委员及学生代表组成。
第七条评选工作程序:各院系组织动员后,各班评选工作小组进行初评,向班级学生公布名单并征求意见后,报院系评选工作评审组;各院系评选工作评审组在对照条件认真评议的基础上提出人选,在全院系范围内公示三天,无异议后填写《登记表》,报校评选工作办公室;校评选工作办公室初审后,提交校评选工作领导组批准。
第八条奖励办法:公开表彰,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。评奖学生所填写的《登记表》存入本人档案。
第九条本学年内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均无资格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:
(一)触犯国家法律者;
(二)受到学校警告以上(含警告)处分者;
(三)有旷课和考试作弊行为者(含协同作弊);
(四)因病(或其他原因)尚处休学期间学生。
第十条经批准已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同学,如发现评选期间弄虚作假或严重违反校纪行为的,经查证属实,取消其荣誉称号,追回所发证书和奖金,并给予相应处分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起开始实施。
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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